勞資智庫
「高薪低報」到底是誰吃虧?
2021-10-19


「高薪低報」到底是誰吃虧?

親愛的企業家、老闆們!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已經修正了你知道嗎?

勞保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健保險費與支付保險給付的基準,當投保薪資越高,勞健保費與保險給付也就越多;反之,投保薪資越低,勞健保費與保險給付也就越少。

因此許多事業單位,都會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來節省費用支出,但此舉不但會影響勞工權益,且勞工一切權益損失,都將由投保單位賠償,更要面對勞保局依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照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可說是得不償失啊!

投保薪資採取申報原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投保之薪資(勞保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

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勞保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

月薪資總額非僅以底薪或所謂固定薪資為申報基準,如加班費、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交通津貼、績效獎金、生產獎金、工作獎金……等,凡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須併入月薪資總額計算。

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勞保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勞保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

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原則,如被保險人之薪資確有變動時,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若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勞保條例第14條第2項)。

※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勞保局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其投保薪資自次月1日調整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勞保條例第14條之1)。若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對逕行調高投保薪資有異議,可將薪資帳冊及有關資料送勞保局查證屬實後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