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產業環境之『薪資規劃設計』薪資結構,含工資、及各項福利制,有助於節省法定之9大成本。
幫企業;依法、合法降低9大經營成本
《依據》:
一、薪 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故勞基法之『工資定義』與所得稅法之『薪資定義』,實不相同。
二、勞保:投 保 薪 資: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三、健保:投 保 金 額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三一四號函
健保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受僱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並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險後所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四、勞退6%:月提繳工資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五、加班費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勞基企業決辦法:
協助企業重新設計薪資制度,合法協助企業降低九大經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