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要求我去做體檢,我可以拒絕嗎?】
現行法令對新進員工的體檢費用由何人支付並未明文規定,因此當事業單位提出要求時,政府機關對此並無從介入干預之權力,因此,#建議雙方進行協商以達到共識。
另外,如果到職之前已接受一般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而檢查期限未逾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者(即65歲以上每年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1次;未滿40歲每5年1次),只要提出受檢證明後,#即免再實施體格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其中「一般健康檢查」雇主依據勞工年齡不同應實施檢查次數如下: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另外,#若屬法定的在職勞工健檢,#則應由雇主負擔其費用喔!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能處以3~15萬的罰鍰喔!
參考法令: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https://bit.ly/2m1GrvR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https://bit.ly/2PQrl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