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欠稅被強制執行,雇主若不配合辦理扣薪,公司行號的財產恐遭強制執行!
1.員工因欠稅而受強制執行,雇主也要小心相關責任,若雇主未妥善配合辦理執行扣薪,
行政執行分署有可能會直接針對公司行號財產,進行
欠稅強制執行。
2.稅務局表示,已經被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如果查到義務人有薪資所得,
行政執行分署便會對公司行號寄發
「扣押薪資」的執行命令,
要求雇主將員工每月應領薪資,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並交移送機關代為繳納欠稅。
3.公司行號在接獲執行命令時,可能會發生欠稅員工離職,或是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扣薪,稅務局表示,此時雇主務必要在十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4.若雇主沒有提出異議,無故未配合辦理扣薪,公司行號的財產恐遭強制執行。
※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即為對其工資執行「每月扣薪」,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範圍內」的工資,是不能扣薪的。
※那「生活所必需」到底是多少錢?依同條第3項規定,是以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所以在這個金額以內的薪水,原則上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讓債務人生活還能過得下去。
這個數額,在各直轄市、其他縣市的數額是不同的,且每年均會更新,以下為民國110年的版本
110各縣市最低生活費×1.2倍數額
直轄市
- 臺北市:17668元×1.2倍=21202元
- 新北市:15600元×1.2倍=18720元
- 桃園市:15281元×1.2倍=18337元
- 臺中市:14596元×1.2倍=17515元
- 臺南市:13304元×1.2倍=15965元
- 高雄市:13341元×1.2倍=16009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臺灣省(六都、福建省以外縣市)
此圖以台中為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