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智庫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
2021-10-20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

台灣知名電動車品牌GOGORO,在今年初爆出研發部門主管跳槽並帶走內部員工事件,公司控告該主管違反競業禁止、惡意挖角並求償800萬,但是初審判決結果卻獲得敗訴。

有些公司會在員工到職時簽訂合約,要求員工在職期間不能兼職,或離職後不能到同業公司上班,避免技術或客戶名單流失。

然而
#競業禁止條款 簽了就一定有效嗎?
如果員工真的未遵守、違約,公司是否能夠求償?

#雇主可以禁止在職員工兼差嗎?
因為法令上沒有相關禁止的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在契約中訂下此條款並不違法。
但是契約也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才算有效。

建議雇主可在
#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合理的懲罰事項,也就不會因為
「#禁兼差令」讓員工感到不合理。


#競業禁止條款怎麼簽訂才有效?
雇主和勞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時,必須符合
#勞基法中有關競業禁止條款的六項規定,才有效

一、雇主有應被保護的營業利益
指雇主必須要能夠證明公司所屬的材料、技術、客戶資料等資訊具有秘密性,不能外洩,而過往實務上常採用
#營業秘密法§2來定義「營業秘密」

(1)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資訊。

(2)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道的

(3)其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4)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勞工的職位或職務可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員工必須在職務上會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祕密才可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三、競業禁止的範圍、區域不合理
#不可以規定員工離職後上班地點需超過公司的營業範圍,禁止員工到相關產業工作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也必須具體合理讓員工知道,否則違反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也是無效。

四、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可超過2年
#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約期間最久為兩年,超過合理範圍可能會被認定無效或最多只認定兩年。

五、給予勞工離職期間合理的補償金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都符合規定,員工最長將有2年不能在相關領域工作、無法發揮長才,因此勞基法規定雇主在簽訂競業條款時,
#必須明訂給員工的補償措施,且應
#在勞動契約成立時就談好並經過雙方同意,而非等到員工即將離職才事後補給。

六、必須用書面和勞工約定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
#雇主必須用書面寫下具體約定內容,包含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任職範圍和補償金額,並且給雙方簽名後也給勞工留存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