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考核不及格,此時才發現員工已經生產,該如何做 ?
2020-09-15
某雇主於該員約定試用期3個月,每月評核1次,基於前兩個月評核都不及格,雇主發函通知終止契約,沒想到該員已生產。雇主於是避開產假期間,延至產假結束後才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是否有效?
●勞工試用不及格,依據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只要雇主能夠合理證明勞工的能力不符應徵時表明之能力、不能勝任應聘之職務、工作態度消極、應對態度不佳、不能敬業樂群、或不適應企業文化等,即可認定該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無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認為在試用期屆滿前已經對該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為不及格,考量該員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契約,乃延至產假結束後終止勞動契約。
●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的見解,契約終止有效。
●契約終止日雖然距離到職日已經超過3個月,並不影響契約終止的效力。